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严防事故发生,保护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委、地方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单位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进行全周期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物品和化学类医用或农用药品等公安部门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为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包括:
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所列的化学品。
2.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品混合物。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调整后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化学品。
4.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
5.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中的化学品。
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药品。
7.原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中的化学品。
以上危险化学品目录以政府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的最新版本为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须向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须指定专人验收、登记和入库,保留相关采购资料、建立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数量应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提出申购计划,实验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拟定采购数量,经所在单位审批后方可采购,不得突破存储限额超量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和转让危险化学品。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接受和转让,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向学校实验室管理处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不得接受和转让。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或工具,严禁违章作业;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到学校保卫部门备案,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车辆、设备、工具和场地,必须及时清理处置。
第八条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进行运输。
第九条碰撞、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等的危险化学品,须单独运输,不得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化学品必须装入安全器具中;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十条禁止师生自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止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要求和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属性规范使用专用试剂柜分类储存,不相容(配伍禁忌)或灭火方式不同的化学品必须分区或分柜存放。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的安防、技防设施。储存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要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做好应急防范措施。绘制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网格图。危险化学品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泄漏和污染等事故,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并逐级上报校领导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轻危害。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动态台账,定期盘点和清理过期药品,并有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超量储存。每间实验室内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
第十五条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满足《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的要求。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防爆冰箱必须是本质防爆型,禁止使用普通冰箱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储存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遵循以下原则:
1.储存剧毒化学品需满足《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剧毒化学品、放射原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的要求,严格落实“五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2.储存易制爆化学品需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双人双锁”管理。
3.储存民用爆炸品需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规定的要求,并专库专柜储存,不应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存,严格落实“双人双锁”管理。
4.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应满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双人验收,出库应双人复核。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现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二、三类易制毒品实行上锁管理,并记录台账。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满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入库应双人验收,出库应双人复核。
第十七条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相关单位应事先组织安全条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施工;项目完成后,须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向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备案。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大型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专项验收。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相关单位必须组织对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同时向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场所进行;使用人员须将安全标签贴在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上,制定实验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规范、科学的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包括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类别,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喷淋、洗眼、隔离、静电消除等设施,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要以SDS相关内容为指导,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选择有效且适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且佩戴、穿脱规范。
第二十一条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在进行实验前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培训考核,包括安全操作方法和防护知识等。
第二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时要按相关要求记好动态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账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尽量使用低毒、低危险性试剂代替高毒、高危险性试剂;尽量使用小剂量试剂代替中、大剂量试剂。未经学校审批,严禁在实验室进行中试及更大规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
第二十四条实验结束后,剩余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放回试剂柜中,做好整理和清洁工作,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摆放在实验台或试剂架上。危险化学品不慎洒落地面或实验台面上,按照SDS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退休或离岗教职员工、毕业学生离校前须做好危险化学品交接工作。离校人员所使用和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交接清楚,账物相符,严禁私自带离学校,严禁遗留不明化学品。无需保存或无使用价值的遗留危险化学品应当及时上报和处置。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应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和《公司实验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分类收集、定点存放、规范处置。有条件的实验室可根据《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安全预处理指南》(HG/T 5012-2017)中的方法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安全预处理,尽可能消除或减少废弃化学品的危害。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包括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禁乱倒乱丢,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严禁室外存放;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和粉尘等,如有利用价值应尽可能回收利用。
第二十九条失效、变质、拟报废的危险化学品,须经学院批准,报实验室管理处,按程序废弃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按照《公司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如实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人员伤害需抢救的,单位应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救治。
第三十一条应急处置后,事故所在单位72小时内形成初步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学校,并配合调查,事故责任按照《公司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单位及个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校实管字〔201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