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营造积极向 上的学习氛围与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司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遵照工作制度可进入课堂巡查,但要尽可能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条 学院学生会成立相关管理部门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体学生。
分则
第一条 我司查课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个年级每周至少被随机抽查一次。
第二条 缺席的同学视为旷课,旷课按照学时数记录,如一门课程为第3、4节课,则缺席者即为旷课2学时。
第三条 对于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5学时、未达到50学时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旷课5~9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请假同学需要提前向辅导员老师请假,并开具请假条,否则视为旷课,逾期补办无效。
第五条 查课过程中,同时检查学生学习状态,对迟到、早退、课堂中玩手机、电脑等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予以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查课累计旷课5学时以上,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