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部党工委、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按照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部署,党委组织部在暑假期间组织开展了发展党员调研排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解决调研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省高校工委有关要求和《公司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看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和入党志愿书
要正确认识入党申请、思想汇报和入党志愿的作用,严格审看要求,对敷衍应付、抄袭模板等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
1.在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组织委员)要及时审看入党申请书,了解入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党的态度是否正确等情况。审看人需在入党申请书首页签字,对审看内容负责。
2.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向培养联系人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递交一份思想汇报。思想汇报要联系本人近期学习工作思想实际,避免内容空洞,要杜绝抄袭。培养联系人要认真审看思想汇报,在首页签字,对审看内容负责。
3.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好《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内容要紧密联系自身的思想实际,实事求是地写出思想认识的发展、变化过程和真实的思想感情,不能照抄照搬。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要提前审看入党志愿内容,对审看内容负责。
二、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
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发展党员必须坚持的基本制度,贯穿在整个培养教育过程中,严格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和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的谈心谈话工作要求。
1.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组织委员)务必在一个月内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形成书面谈话记录。书面谈话记录应集中保存,适时存入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2.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一对一谈话,并由谈话人亲自撰写谈话情况和意见,不允许代写代签。院级党组织要将党委审批前的谈心谈话工作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切实发挥每位党委委员的作用,做好谈心谈话工作。
三、严格团组织推优程序
要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28岁以下青年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途径。各院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团组织建设,特别是研究生、教职工团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团组织作用,履行团组织推优程序,提升团组织推优质量。对未经团组织推优的28岁以下青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一般不予承认。
四、严格落实政治审查制度
发展党员要坚持党员政治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1.在政治审查方法上,要将集中审查、谈话考察、日常观察相结合,对照政治上不合格的具体清单,对发展对象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现实表现、家庭背景等进行全面了解。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对发展对象亲属的函调应由党组织办理,一般不能委派其本人办理,确因家乡信函不畅通,需由发展对象本人代办的,函调材料转递过程需密封并加盖公章。
2.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材料务必刻画准确,坚决杜绝材料敷衍、套用模板的情况发生。院级党组织需在政审结论性材料上盖章,并对政审程序和结论负责。
五、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
要将公示作为发展党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监督发展党员工作程序,防止发展党员违规违纪和不正之风的重要方式。严格落实确定计划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的公示要求。院级党组织必须在单位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经公示的计划发展对象、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履行下一步入党程序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六、严格预备党员宣誓程序
要及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将入党宣誓作为发展党员程序中的重中之重予以落实。
1.入党宣誓必须在党委审批后1个月内组织进行,不得同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同时举行。
2.院级党组织应做好入党宣誓工作记录,并将宣誓情况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严格预备党员转正要求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杜绝逾期未转正的情况发生。
1.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预备期培养人应严格审看转正申请书,并在首页签字,对审看内容负责。
2.对没有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了解情况,适时给予提醒,并做好记录。
3.党支部应及时启动转正程序,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党委应在支部大会召开三个月内完成审批,确保具备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时转正。
4.对因组织原因造成的预备党员未能按时转正,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院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认真研究以上7个方面的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同时,还要坚决防止发展党员计划执行不精细不精准、发展“人情党员”、为入党对象“走后门”“托关系”等问题发生。集团将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敷衍、不执行不落实上述规定的,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党委组织部
2018年10月11日